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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 零三章 庭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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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法官听取了双方质证之后,说道,“现在还是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本庭有几个问题要问你,请如实回答。如果在法庭上做假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你清楚吗?”

    肖红说道,“清楚了。”

    魏法官问道,“原告,你是什么时间入职被告公司的?什么时间转正?”

    肖红说道,“我是月份入职被告公司的,2007年1月转正的。因为但是售楼处急着要开盘,因此,我们都是通过入职培训之后就转正了。”

    魏法官问道,“原告,你是什么时间结婚的?结婚通知被告方没有?”

    肖红说道,“我是2008年的2月结婚的,结婚的时候没有通知单位,单位也没有要求结婚要通知单位啊?”

    魏法官说道,“原告,注意你的言辞,只要回答本庭的问题即可。你被裁员的时候,通知被告你怀孕了吗?”

    “没有,但是我自己都不知道的,直到后来我被裁员后心情不好,整天在家里吐,我婆婆怀疑我有了,带着我去医院检查的时候才知道的,我马上就打电话给我领导了。”

    魏法官说道,“这个时候你和被告单位的离职手续都已经办理完结了吗?”

    肖红说道,“是的,都已经办完了。”

    魏法官说道,“现在,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原告,对于被告证据你可有补充意见?”

    陈律师说道,“没有啦,主审法官。“

    魏法官说道,“被告,你对于原告的证据可有补充质证意见?“

    章律师说道,“没有了,主审法官。“

    魏法官说道,“双方都没有质证意见了,现在本庭归纳本案焦点问题有三个,首先是终止的合同是否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第二是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第三是被告通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现在本庭宣布法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本庭强调双方的执行的意见都要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展开,注意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要进行不合法的辩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原告,你可清楚?“

    陈律师回答,“清楚了,主审法官。“

    “被告,你可清楚?“

    章律师回答,“清楚了,主审法官。“

    魏法官说道,“下面请原告先发表代理意见。“

    陈律师站了起来,说道,“尊敬的法官大人,本案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销售业绩也是属于公司中上等水平。从原告的表现来说,可以说,原告是一名优秀的员工,一名优秀的销售代表,可是就是这样一名优秀员工,却在怀孕期间被被告给非法裁员了。原告已经怀孕,这个时候原告不可能找到其他工作,在怀孕期间,原告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啦。我国劳动合同法言令禁止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怀孕原告的劳动合同。“

    说道这,陈律师停顿了一下,才继续,“但是,被告就做了,因此,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告解除了,因此,要赔偿劳动合同期间,原告怀孕期间以及哺乳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另外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双倍工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赔偿标准的工资就是按照员工过去12年的平均工资计算,我想关于这点法律规定非常明确。“

    陈律师看了一下书记员,发现他已经都记录下来了,又继续道,“以上是原告的第一个观点。第二点关于终止的合同是否可以恢复执行的问题?我想答案很明显,合同都已经终止了,已经结束了,怎么在恢复执行呢?这个道理非常明显,一个已经结束的事情,怎么再重新开始?我想这个逻辑是十分明确的,无需辩论的。“

    书记员啪啪打字打的很快,陈律师还是非常注意自己的语速的,都是老律师了,天天上庭,已经习惯这么说话了。

    陈律师继续道,“第三点,关于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和第四点焦点问题是否有效的问题,我想都得归结于对于第一问题的回答。如果合同都已经结束了,只需讨论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赔偿和补偿的问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已经无关了,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了。至于单方面通知的效力,依然要取决于合同结束后是否可以恢复的问题?合同都已经结束,根本无法恢复,那么通知又有什么意义呢?没有任何意义。“

    陈律师看了一下书记员,继续道,“因此,综上所述,被告于原告的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在原告办理完结离职手续后就已经终止,这个问题,被告也是没有异议的。那么一个终止的合同,就是结束了。结束的合同,已经没有任何可能继续履行,因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违约方给予法律规定的赔偿和补偿。

    陈律师停了一下,“这是从法律方面来阐述,从人情世故方面来说,一个被裁员的员工,你们说让她怎么回去上班?单位会如何对待她?会不会给予各种精神虐待,还是会给予歧视待遇,这些都是比较抽象不好说的,但是,原告的个人职业发展肯定是完蛋了,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经不具备恢复合同履行的任何条件,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魏法官显然在认真听取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等原告发言完结,说道,“下面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本庭再强调一遍,相关的辩论意见必须围绕法庭焦点问题展开,不得发表非法言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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